法学研究

以案释法:仅有转账凭证,能否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发布时间:2017-06-19浏览次数:153作者:东江勤诚 分享到:

2017年4月,黄某勇因与李某昌不当得利纠纷被诉至法院,黄某勇委托我所代理应诉答辩。经审查,原告李某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仅有转账凭证一份(未能提供转入账号开户人信息),再向黄某勇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后,经办律师提出两种答辩思路:第一种就是否认自己是转入账号的持有人,以不是适格的主体进行答辩,该思路的风险在于原告有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终导致自身陈述的可信度问题。第二种思路就是承认自己就是该转入账号的持有人,但否认是该笔转账的受益人以及实际使用人,该思路的风险是接受转账已成事实,至于谁使用难以证实。最终,经办律师向黄某勇建议采取第二种答辩思路,可从对方本以提交的证据中寻找薄弱之处,用于攻击对方。经审查,在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中,原告在向被告转账前,曾两次转账给伍某玲5万元的事实,但均未转账成功。此外,据当事人陈述,伍某玲与其本身属于情侣关系,伍某玲曾向其提出借卡用于转账一事,伍某玲于2016年3月自杀死亡。

庭审中,经办律师提出被告虽然是转入账户的持有人,但并非该笔资金的使用人以及受益人,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可知,原告在两次转账给伍某玲未果的情况下,再次转账给被告的行为是对转账给伍某玲的一种变通支付行为,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此外,原告的转账时间、打印流水时间、起诉时间相隔接近2年,明显有悖常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其主张,应当予以驳回其诉求。最终,法院依法采纳经办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已经发生效力。

经办律师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不是民间借贷或是其他法律关系在证据材料较薄弱时候的补充,在本案中,原告与伍某玲的经济纠纷,在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材料证实的情况下,仅以支付的事实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明显不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游远昌律师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